2016年2月25日 星期四

立法院應以最低管理,立即開放公民記者採訪

文‧朱淑娟 2016.2.25

首先感謝立法院蔡副院長召開這個會議,展現新國會的民主及開放態度,過去舊國會拒絕發放採訪證給獨立記者及公民記者,不只是違反民主精神的落伍作法,而且於法無據。

其實台灣政府並沒有媒體認定制度,所謂採訪權不只有新聞機構的記者才能享有,任何人只要基於「採訪報導」目的,都應該享有採訪權。因此,用來判別這個人是否基於採訪報導目的的方式,不是那個人形式上有沒有公司的「工作證」,而是他實質上是否在做採訪報導的工作。

這並不是新觀念,也無需再辯論,行政院兩年前已開放獨立記者及公民記者採訪,還主動發採訪通知及新聞稿。而現在我只要說我是「獨立記者」不必告知我要採訪什麼、或提什麼計畫,就能在行政機關無條件獲得採訪權。前年我到香港分享獨立記者經驗時,香港記者對台灣政府的開放非常稱讚,因為這在香港或中國是無法想像的,這也是台灣政府值得驕傲的地方。

但唯獨立法院,一個民選、最應該體現民主精神的立法院,竟然拒絕獨立記者及公民記者採訪。而且任意依個人好惡,毫無根據地行使同意或不同意權,例如立法院的採訪證有兩種(固定證、單日證),其中雜誌記者竟然不能申請固定證立法院的觀念落後行政機關這麼多,有什麼資格監督行政機關。


在提出我個人的意見前,有以下幾個觀念必須先釐清:

 1獨立記者及公民記者是「記者」,任務是「採訪」,不是「旁聽」,因此無涉「立法院會客、請願、參觀訪問、旁聽等作業程序及管制要點」的規範。據報載,立法院打算為公民記者設「旁聽席」、「旁聽室」,那是屬於民眾旁聽的規定,不包括獨立記者及公民記者的採訪事項。

這個認知行政機關也早就認定過了,過去環保署、內政部在訂環評會、區委會、都委會的「旁聽要點」時,一開始也把記者納入(所有記者),經我們表達意見「記者是採訪、不是旁聽」後就把記者拿掉。

我想蔡副院長的看法也是如此,因為今天的開會主題是「開放公民記者採訪座談會」、而不是「開放公民記者旁聽座談會」。

2、既然如此,報載立法院要修法、才能最快在下會期開放「旁聽」,就與獨立記者及公民記者的採訪無關。公民旁聽跟記者採訪是兩件事,應該分開處理。

3、報載立法院要求獨立記者及公民記者要提供「半年到一年的採訪計畫」,還要經「審查」才決定是否發給採訪證。我想這應該只有共產國家才有的規定,不明白為什麼民進黨過半數的立法院會想出這種辦法。

4、獨立記者或公民記者進入院內採訪,不等同於立法院的記者,因此不會排擠立法院記者的權益,也不會使用記者室,更不會有採訪空間不足的問題。事實上立法院有八個委員會,平常會到場的記者多數都是線上記者,例如經濟委員會審查時,是經濟部的記者,不是立法院的記者。

5、錄影轉播不等於開放採訪,希望未來不會出現「開放公民記者錄影採訪」這種決議。


我的意見如下:

獨立記者及公民記者的採訪證,固定證、單日證可以分開處理。固定證的部份,就依現行對媒體的規定申請。單日證的部份,也依現行記者的換證規定。不過因為公司記者有「工作證」可以證明身分,獨立記者及公民記者沒有工作證,建議方式如下:

立法院可以準備一個登錄本,請獨立記者及公民記者在換證時,出示名片、寫下姓名、聯絡方式、目前報導主要刊登網站等資料。如有必要可請換證人員當場google一下是否真有這個網站以及是否有報導。然後無條件發給一般採訪證(跟一般記者相同的採訪證)。這可以去除有人假借名義換證的疑慮。

如果立法院還是不放心,可以請獨立記者及公民記者留下「身分證」,結束採訪時再到服務台拿回(目前沒這個規定)。這可以看出這名記者在院內的進出時間。但不能要求記者先造冊列管,因為一般記者也沒有這種規定。

綜上,請立法院即日起開放獨立記者及公民記者換單日證入院採訪。同時開放固定證申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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